法律如何定義玩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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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如何定義玩忽職守?

法律如何定義玩忽職守?

玩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第1款),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罪;泄露國家祕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罪;行政執法人員徇私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勞動法中如何定義玩忽職守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法

第九章 瀆職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瀆職罪針對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勞動法無關

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是非常容易混淆的兩個罪名,雖然可以從二者的主觀要件處罰,看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但是二者都存在不作為的方式,所以在這一層面非常容易產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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