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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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如何區分?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如何區分?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區分方式如下。

(一)客觀行為特徵不同。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二)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普通人員無法成為該罪的共犯。

(三)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

1、工作失誤的原因很多:例如工作人員身體原因導致判斷力、執行力下降,規章制度不完善,銜接不順暢,業務上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於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業務素質較差,缺乏工作經驗,因而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公共利益、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在當前經濟改革,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實踐過程中,出現一些失誤,造成某些嚴重的損失是難免的,這主要是總結經驗教訓的問題,必須與玩忽職守罪嚴格區別開來。

2、玩忽職守罪,則是規章制度健全的情況下,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人浮於事,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為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主觀方面,明知道有規章制度,但是疏忽大意、或者是由於業務能力較低,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錯誤,對於發生社會危害性的結果,心裏面是排斥的,是由於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結果造成的。

二、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的界限

濫用職權是行為人意識到自己在行使權力,不該用而用,該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職權而濫用職權的行為;而玩忽職守則為行為人意識到自己是履行職責,由於各種原因而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因此,完全的擅離職守不會理解為濫用職權。

只有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濫用職權才會與玩忽職守發生競合,不易區分。關鍵還是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態度,即濫用職權者認識到自己是在濫用職權,明知不該用,該用而不用,因此,對危害結果則是採取放任的間接故意;而後者則意識到自己在履行職責,該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認真地履行,其對危害結果,則是出於過失。

在當代社會,現在所有的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説是企業的工作人員,都必須要對自己的崗位負責任,應當履行的義務必須要完全的履行,否則的話導致一些工作性當中的失誤會存在着極大的隱患,不僅僅是對於自己,對於整個公司來説都是巨大的財產方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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