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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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職務犯罪屬於刑事犯罪的一種。檢察院在辦理職務犯罪的時候,要想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的話,必須有充足的證據才可以。證據對於案件的偵辦非常重要,但是前提必須是所有的證件的取得都是合法的,這樣法院才會採用。下文中,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職務犯罪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是什麼?

一、職務犯罪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是什麼?

對重大案件,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應當在偵查終結前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並同步錄音錄像。經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二、證據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內容?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證據的合法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證據必須是法定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收集證據必須依法進行。依法收集證據,既是程序正義的重要標誌,也是在民事訴訟中獲取確鑿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保證。只有合法收集的證據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通過違法侵犯人的身體、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訊方法所獲得的證據不能採用。

2、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形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有7種。這些證據形式是立法機關總結了我國多年的民事訴訟實踐經驗,並借鑑了古今中外民事訴訟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它反映了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內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就不能視為合法證據。

3、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如果證據的來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據。

證據必須具有合法性,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根據有關規定,法庭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

(1)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

(3)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三、證據的真實性是指什麼?

真實性也叫做證據的客觀性或者確實性。它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實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之間發生的。案件事實發生後,必然會在客觀外界遺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跡。這些事實以及它們同案件事實的聯繫都是客觀的。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徵;但這不意味着有關人員收集到的證據一定是客觀真實的,從認識論上講,一個案件發生後,它在客觀外界的遺留物,必須被人們反映。但一切所觀察到的,反映在主體中的通過語言、文字陳述出來的事實,都屬於經驗事實。由於反映過程的複雜性,人們的認識並不能完全反映客觀存在。因此,法律規定,一切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證據必須具有真實性,虛假的、捏造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根據有關規定,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1)證據形成的原因;

(2)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

(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複製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係;

(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我國對於證據的取得有着明確的規定。如果在辦案過程當中發現在詢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存在刑訊逼供或者非法取證的情形,這種證據法院是不允許進行使用的。並且我國相關法規當中,對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的真實性等都是有明確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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