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情節特別嚴重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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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罪的情節特別嚴重認定標準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的情節特別嚴重認定標準是什麼?

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造成傷亡達到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二、玩忽職守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綜上所述,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當立案處理。量刑標準根據犯罪情節分為兩個檔次,如果玩忽職守導致損失150萬以上,造成多人傷殘或者情節特別惡劣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則認定情節特別嚴重,這樣判刑最少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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