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玩忽職守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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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玩忽職守罪怎麼認定

玩忽職守罪屬於瀆職罪當中的一種,也就是説此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的,即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公務員。認定公務員構成此罪,需要作出相應的認定。那麼公務員玩忽職守罪該怎麼認定呢?構成此罪之後又該如何處罰?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公務員玩忽職守罪怎麼認定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如果玩忽職守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雖然造成損 失但損失後果尚未達到嚴重程度的,就應認為屬於一般的玩忽職守行為,可以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 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工作失誤是行為人由於政策不明確、業務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於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失的行為。一般 在此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缺乏犯罪所具備的主觀罪過,而是主觀上想把事情辦好,但實際卻事與願違。這同玩忽職守有本質區別,故對此不能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公務員玩忽職守罪怎麼認定 第2張

二、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區別

二者在侵犯的客體、危害後果和主體上是基本相同的,區別主要在於:

(一)是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只能出於過失,而後者只能由故意構成。

(二)是危害行為不完全相 同。前者在客觀上表現為職責義務,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不作為;後者則主要表現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沒有限度 地履行職責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作為。

三、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公務員玩忽職守罪怎麼認定 第3張

尤其是要與一些常見的罪名進行區分,此時玩忽職守的行為在達到了規定標準之後,才能被認定為犯罪,否則的話將就不可以追究公務員的刑事責任。而在對此罪進行處罰的時候,自然也是要考慮到實際的犯罪情節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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