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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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判刑標準是什麼?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判刑標準是什麼?

1、構成玩忽職守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據刑或者拘役。

2、構成玩忽職守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節特別嚴重”是具體是指:

(1)造成傷亡達到下列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二、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玩忽職守的判刑範圍在法律上規定的很明確,但在不同工作崗位上,玩忽職守會造成的社會影響也不能一概而論。所有的刑事犯罪活動造成的社會影響有輕有重,玩忽職守也不例外,所以以對玩忽職守的判刑,要綜合考慮的因素也是很多的。

綜上所述,玩忽職守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犯罪分子有自首情節的,揭發他人犯罪的,提供重要線索破案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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