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工傷待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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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工傷待遇是怎樣的?

一、員工試用期工傷待遇是怎樣的?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張三即屬於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而且張三受傷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的相關情形,故應認定張三系因工負傷。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該公司沒有與張三簽訂勞動合同,也屬違法行為,公司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工傷待遇,更是於法無據。由此可見,職工的工傷待遇應從勞動關係形成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員工在試用期內受到工傷的也需要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待遇,雖然處於試用期,但雙方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應當為勞動者購買相關的社保,並在出現工傷事故的情況下支付相應的工資待遇,具體情況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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