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個工傷待遇部門來進行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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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工傷待遇部門來進行工傷賠償?

一、哪個工傷待遇部門來進行工傷賠償?

如果未繳納工傷保險,進行工傷賠償的是用人單位,如果有繳納工傷保險,則應當是保險公司和用人公司協商決定。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為其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只要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首先應按照國務院的相關規定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不能直接對用人單位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工傷保險責任的優先適用原則。

二、法律依據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一些用人單位並沒有及時或者滿額為勞動者購買相關社保,如果這部分勞動者在遇到工傷事故後,應當怎麼申請賠償的問題,首先需要追究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相關規定給勞動者購買社保上,已經構成了違法相關法律的違法行為,所以工傷事故的賠償金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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