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要解除勞動合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2W

一、員工要解除勞動合同嗎?

員工要解除勞動合同嗎?

1,員工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內容必須是肯定的,不能出現:請領導批准、請予以考慮等要約性質的文字,否則決定權即交到用人單位處,由用人單位對要約進行承諾,其實此行為就依法演變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過程了。

3,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變更勞動合同屬於續簽嗎?

變更勞動合同期限不屬於續簽。

1、續簽合同要就全部條款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後方能簽訂,而變更期限僅就此一項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原合同其他條款繼續履行。

2、續簽合同時,達不成一致意見,原合同終止履行,單位可不付經濟補償金。變更合同期限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變更不成,原合同需繼續履行到合同到期。

3、續簽合同必須是在合同到期時,而變更合同期限必須在合同期限內進行變更。

4、續簽合同是再次簽訂合同,也就是至少算第二次簽訂合同,將來或許受二次合同後再籤合同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而變更合同期限既滿足雙方在期限上的約定,又不受第幾次合同的限制。

5、如果是派遣合同則不受幾次合同限制,原則上可採用續簽合同,按規定續簽合同期限必須兩年以上。而變更合同期限則不受必須二年以上期限的限制,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用工單位的實際需要來變更合同期限。

6、續簽合同對勞動報酬的約定可以維持原約定,也可高出原約定;而變更合同期限,原合同繼續履行,勞動報酬原約定仍然維持不變,繼續履行。

綜上所述,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如果想要解除勞動合同,請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若是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仲裁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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