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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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注意:

勞動者因違反規定或約定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損失。《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對勞動者應予賠償的損失作了具體規定: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主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作為勞動者的員工應注意事項有:

1、自己提出解除動議,無經濟補償金,因此慎寫“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的辭職信”;

2、簽訂書面的協商解除協議,以書面形式明確解除合同的形式、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的補償、工資結算等事項;

3、儘量避免解除協議和補償協議的分離;

4、以單位的書面解除通知為解除日,以確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並確保在未收到書面解除通知或解除協議之前應當正常出勤。

用人單位和員工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是由員工一方進行提出的話,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進行賠償,但是用人單位也可以不對員工進行賠償,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的所有工資,不得進行拖欠。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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