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書員工要保存一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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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書員工要保存一份嗎?

簽訂勞動合同是雙方自願的事情,當然也可以解除或者變更。有時候,員工遇到更好的工作崗位時,可能會提出離職,經過人事部門的批准,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會出具一份解除勞動合同書。那麼,解除勞動合同書員工要保存一份嗎?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學習瞭解下。

一、解除勞動合同書員工要保存一份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至少一式三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保存,一份交勞動者保存,一份放勞動者檔案。應該公司和勞動者簽字蓋章。如果原件不夠,可以請收取原件的單位在複印件上加蓋鮮章,並註明此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存何處的字樣。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用人單位出具的用來證明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的法律事實的,為了體現對外的效力,加蓋單位公章即可,無須加蓋單位內部的其他印章。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通過上面這篇文章,小編給大家分析瞭解除勞動合同書員工要保存一份嗎這個問題。職工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好手續後,會拿到一份解除勞動合同書,這個一式三份,職工和單位都各持一份,剩下一份到勞動局備案。有了這個證明書,職工暫時找不到工作的,可以領取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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