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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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怎麼算?

一、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怎麼算?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此外,計算月工資時應當按照應得工資計算,而不是實得工資。應得工資包括已經發放的實得工資,還包括未發放的工資部分。即便工資已經全部發放,應得工資還應當加上用人單位代為扣除的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個人所得税、工會會費等。所以,在計算應得工資時,要以最後實得工資加上以上項目,才是應得工資。

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哪些情況下公司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公司因為經營情況而裁員的,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就是勞動者過去1年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平均工資比較簡單,採用算術平均法。這裏要注意,月工資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要包括獎金津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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