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47條工資的12個月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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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47條工資的12個月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47條工資的12個月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47條是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其中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二、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所以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方的過錯,那麼就需要給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或者賠償,而經濟補償與賠償的最高規定額度,也就是勞動者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這裏的12個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合同終止之前,12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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