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離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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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自離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自離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自動離職,是指沒有按規定通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魯莽行為。

2、如果需要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自離者可以到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達成一致,用人單位就會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可能受到用人單位相應的責任追究: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自動離職的,其後果自負。

據此,一是勞動者沒有任何工資;二是根據勞動者原工作的性質,應承擔保密責任的,要被追索其泄密的責任;三是自動離職者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四是,勞動者曾經受過工作培訓的,也要承擔培訓費等經濟損失。

3,待追索自離勞動者的問題處理完畢後,用人單位才會給自離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等。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勞動者自離有什麼不良影響?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但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即可。因此,雖然提出辭職是勞動者的一項權利,但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前告知用人單位,以給用人單位留出尋找替代人員的時間。

在實際的工作中,大部分用人單位並不會嚴格要求勞動者必須提前30日提出辭職,畢竟人心不在了強行留着人也沒有意義。所以,如果用人單位的工作能夠正常進行,公司可以與勞動者商定一個離職時間,並辦理工資、社保等結算、轉移手續。實踐中,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通常以勞動者最後提供勞動的日期為勞動關係解除的日期。

但是,作為勞動者仍需注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勞動者在辭職時最好要與單位協商一致,或者依法提前30日通知單位,否則將面臨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風險。

綜上所述,在實際工作中,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遞交辭職報告並辦理正規離職手續,否則用人單位可能會追究勞動者的法律責任,並且在未正式解除勞動合同前,可以不予辦理離職者的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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