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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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司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與公司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員工不存在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單位無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額限制,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二、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預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稱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本身並不存在過失,但是由於存在特定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員工入職後,雙方會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是入職的環節手續之一,非常重要。勞動合同一旦簽訂是不能隨便解除的,如果員工處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等,或者因為工傷患病治療的,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公司擅自解除,要承擔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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