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應該要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7W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應該要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應該要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以下十一種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漏繳社保項目的,均為未依法繳納。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辭職等規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是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以上違法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通知用人單位。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對於雙方來説都是有權利解除的,但對於勞動者解除如果在自己自願的情況之下得不到任何的賠償,除非是因單位做出了違反勞動合同條款的事情才會依法的獲得,所以,不同的情況在處理上面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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