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後發現有未交接的內容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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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應向公司歸還所有文件、資料、記錄、設備、工具、通訊設備等;同時,公司應注意接管員工的電腦和查看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是否留存,一旦合同丟失或被員工利用原崗位職權取走,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差額。

解除勞動合同後發現有未交接的內容如何處理?

另外,在合同解除的過程中,還需要注意如下幾點:

1.在協議中寫明雙方屬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且應明確誰先提出解除合同;

2.明確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日期,即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日;

3.明確勞動者應完成的工作交接事項,以及勞動者除交接工作之外不得再以公司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4.對於涉及商業祕密、知識產權及競業限制或禁止的勞動者,應在協商解除協議中明確規定其在勞動合同解除後,應履行的相關義務和違約責任。

員工無論與什麼方式離職,都是需要交接工作的。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可能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

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擴展資料: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除了在招聘員工時有許多繁瑣的流程,在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也同樣如此,在公司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後,在交接工作過程中應注意事項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是我國的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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