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 如何正確解除勞動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8W

試用期是指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若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試用期已過,用人單位就不得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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