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該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企業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生病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該怎麼處理?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醫療期根據兩個因素來確定:一是本人的實際參加工作年限,二是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具體如下: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職工生病或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只要是合情合理,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單位無權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六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

綜上所述,實際工作和生活過程當中的各種意外事故都不是可以以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作為勞動者來講,當然不希望以身體生病為代價去換取所謂的法定醫療期,生病耽誤正常工作在所難免,只不過,長期請病假的話,很多公司其實都會想方設法的去辭退員工的,有這種行為員工還是要積極維權,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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