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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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孕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不可以,法律法規一貫重視對女職工特殊權益的保護,對解除懷孕女職工,有很多限制性的規定。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作了更加嚴格的特殊保護,明確用人單位不得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即使女職工存在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重新調整工作仍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或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並無法協議一致、經濟性裁員等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只要她處於“三期”內,用人單位均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辭退處於“三期”的女職工,就屬於違法解除。

二、懷孕女職工是否一定不能解除

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並非萬能的保護。對處於“三期”內的女職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嚴格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非過失性解除或經濟性裁員,但並未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過錯性解除。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處於“三期”的女職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仍然有權依法解除: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説,懷孕女職工如果符合過錯性解除的相關法定條件,用人單位仍有權依法解除。

三、違法解除懷孕女職工,有什麼法律後果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首先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勞動關係“恢復原狀”,不能讓用人單位從違法行為中獲益;同時,考慮到實際情況,應尊重勞動者是否繼續勞動合同的選擇。

因此,如果懷孕女職工權衡利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如果懷孕女職工不想或者不願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終止,但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賠償金。關於賠償金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為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

綜上所述,不管是不是在孕期的女員工,用人單位都是不可以無故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的,不然是要按照相關規定來支付雙倍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的,但是如果員工存在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裏面規定的任何一條情形的話是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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