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前女員工懷孕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4W

隨着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各項法律也在不斷地健全,勞動法中就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不得隨意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合同到期前女員工懷孕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按照有關的規定,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與懷孕的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下面就詳細介紹一下。

合同到期前女員工懷孕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女職工在三期內(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順延至三期結束.不需要續簽!

一、懷孕期間的工資如何發放?

勞動法中規定除非是職工本身的原因,否則單位不得藉機和懷孕的女員工解除合同。甚至不能降職或降薪,不過畢竟產假期間懷孕女員工確實沒有提工勞務服務,單位應該如何支付工資呢?

(一)、企業公司:

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裏説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二)、機關事業單位:

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規定,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

1.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比例計算的獎金;

4.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 (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

二、用人單位能辭退孕期女工嗎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從這一規定來看,似乎一切在女職工“三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但實際上,有關上位階法律並未作如此絕對的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見,該法並不禁止用人單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另外《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就排除了用人單位在其自身經營狀況惡化確需裁員或勞動者因故不能勝任工作時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並未排除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勞動者嚴重違犯或嚴重失職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在近幾年中,隨着勞動法的普及,有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都知道要通過勞動合同來維護和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作出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我們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等手段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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