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8W

一、懷孕單位能解除合同嗎

員工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行為,無效法律行為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職工的行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依法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女職工孕期有哪些特殊保護

實踐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同樣適用,下同)而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個案越來越多,怎樣處理此類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員工都十分關注的問題,下面結合我國針對女職工孕期特殊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對此類糾紛進行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3、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現在女性參加工作,進入職場,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但是在職業發展中,會受到很多的不公平的對待,比如説職業性別歧視,在懷孕期間被迫辭職等等情況。國家為了保護女性員工的合法權益,出台了相關的法律。女員工在懷孕或者哺乳期間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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