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拒絕簽字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解除勞動合同拒絕簽字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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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不簽字嗎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一事經過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所確定的書面文字,表示公司和員工都有想法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就解除的條件達成了合意。這種解除方式是有法律依據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這種方式也符合契約精神,就所有的合法解除選擇中,協商解除是最安全的一種。

你所説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本質是一份合同。“協議”和“合同”從法律上説並沒有什麼區別。合同什麼時候成立,什麼時候生效,《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中沒有涉及。但是我們國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完全可以使用該法的條款來執行。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這裏的“簽字或者蓋章”通常是針對不同的對象而言的。我們國家的體制決定,自然人(即個人)看簽字,法人(即單位)看蓋章。如果自然人要蓋章,其實不保險。在我國,私章到處可刻,合同上個人蓋章不簽字,存在很大的風險。

但是公司公章則截然不同。公章是代表公司的印記。當公司成立時,工部門就留存了公司公章的印鑑,一旦發生爭議,可以比對章的真實性。相反,公司採取委託人簽字的方式,倒存在一定的風險。通常與公司簽署合同,不蓋章,是不行的。

當然,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的公司都沒有公章,而是以法定代表人或被委託人的簽字為法人的代表來簽訂合同。只要這個代表公司的人簽了字,就表示公司簽署了合同。這是不同文化的體現。

可以説,合同上有公章,沒有老總簽字,合同當然成立;合同上沒公章,光有老總簽字,還需要看老總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人。所以,你的公司認為,合同上有公章,沒有老總簽字,合同不成立的觀點值得商榷。

不過,合同的成立不一定就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你需要注意存在例外情形。比如合同雙方對合同的效力約定了期限,必須自某一日期起才生效。又比如,合同雙方對合同的生效約定了條件,需要公司老總簽字才能生效。如果是這種情況,老總不簽字,解除合同不生效,你就必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所以凡事都有個萬一,你還需要仔細看看解除合同的條款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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