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當面送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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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當面送達嗎?

解除勞動合同當面送達嗎?

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是一定當面送達。

首先,應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絕簽收或直接送達有困難,則應將當面送達的情況作出書面説明,以保留證據。

然後,應採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郵寄送達的證據,若沒有這份證據,則即使採取公告方式送達,也是無效的。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後,方可採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送達,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交給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行為。它的意義在於它是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義務。一般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之日即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用人單位履行送達程序需要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用人單位履行送達程序必須嚴格遵守兩項原則:

一是實際履行。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這一環節絕不可忽略。

二是充分履行。用人單位應當本着負責、誠信的原則向勞動者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其送達程序及方式足以讓一位有正常辨別力、判斷力的第三人認為該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已經送達勞動者。同時,鑑於送達屬於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以及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及訴訟中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承擔舉證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完整保留履行送達程序的相關證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解除勞動合同書是需要提前的告知的,這在法律當中就會存在送達這一點,送達的程序通常狀況之下都應當是採取單位送達的原則,當然了,確實當面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通過郵寄送達方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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