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職工或近親親屬自身原因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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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職工或近親親屬自身原因如何判斷

工傷糾紛是由於在勞動關係中擬定為工傷所引起的糾紛行為,根據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或協商解決。 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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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職工或近親親屬自身原因如何判斷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單位在30日之內未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個人或者是其近親屬可以在1年之內申請工傷認定,但是這1年也有特別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5)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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