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單位追索誤工費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5W

勞動者在單位追索誤工費可以嗎

一、勞動者在單位追索誤工費可以嗎

1、 在事故處理期間,雖然發生延誤出工的事實,但是單位沒有扣除當事人應得的工資,也就沒有經濟損失,當事人不能主張未發生的損害,也即不能主張誤工費。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7條,第十七條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我國相關的勞動者在單位進行勞動時,相關追索誤工費我國的法律不予承認。規定這類勞動者在勞動期間,沒有發生誤工費,相關的勞動者無法索賠這類誤工費。相關的勞動者無法進行相關的舉證,勞動者無法進行這類相關的事件辦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