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傷賠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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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傷賠償案例

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在我們的身邊頻頻發生,假如我們在工作上班期間遭遇了交通事故,此時就可能會涉及到兩方面的賠償內容,分別是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的賠償以及工傷的賠償,那麼像此種情形在現實中應該怎樣處理呢?下面,本站的小編就以一個交通事故工傷賠償案例為主題案件給各位做一下説明,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案件介紹:

賈某系某公司的主管,2009年1月前往公司的路上,被一輛轎車撞傷。隨後,賈某被送往醫院搶救。由於醫院搶救及時,賈某隻是面部挫傷,腿部骨折。經交警部門認定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對方負全部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療養後,賈某痊癒出院。但在如何向肇事方索賠以及向單位要求工傷待遇上卻遇到了兩難。因為單位認為他不是在公司受到傷害,不屬於工傷,同時公司認為他的損失應當由肇事方承擔。那麼單位的説法正確嗎?

二、分析説明:

首先可以確認,賈某在這個案件中享有兩個訴權:

(一)因上班途中受到傷害要求工傷待遇的社會保險糾紛訴權

(二)因肇事方引發交通事故給賈某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訴權。

1、賈某因為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受到的傷害依法構成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單位的説法是不正確的。對於賈某的傷害,公司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儘快為賈某申報工傷。賈某也可以自己或者委託律師為其申請工傷認定,為下一步主張工傷待遇做好準備。

2、賈某可以同時要求肇事方和單位支付自己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等。賈某單位之所以認為他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應當由肇事方承擔,而不是單位承擔,也是有由來的。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工傷津貼);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償金不再發給(但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償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根據上述規定,員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是不能重複享受的。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不再作相應規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佈,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一種是生命權、健康權侵權糾紛,一種是勞動合同糾紛。所以,賈某可以分別主張且不相互衝突。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工傷賠償案例的全部介紹內容了。總的説來,像這類案件如果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的話,由於涉及了兩種不同的訴權,因此作為受害者可以分別向法院進行主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用人單位也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拒絕對職工進行賠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上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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