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什麼情況下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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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什麼情況下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法什麼情況下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並經過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被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規定明確了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

《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沿用了《勞動法》的規定,所規定的是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是在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是主體依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各自的義務作出的約定,其履行也主要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和法律對勞動合同的保護。同樣,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也是建立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的,只要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這種解除即具有約束力。

雙方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只能在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尚未履行的內容發生效力,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也不再對當事人發生法律保護的約束力。而對於勞動合同中已經履行完畢的內容,不存在合同解除的問題。當事人雙方依照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法規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應當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和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勞動合同的解除也不是為所欲為的,如果是協商解除,那就要真正地做到自願、平等、公平地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入職新的用人單位後,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到侵害,也是要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也是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具體期限,如果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也是不可以隨意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否則也需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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