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工傷休假期間的薪酬待遇怎麼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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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工傷休假期間的薪酬待遇怎麼發放?

一、瀋陽市工傷休假期間的薪酬待遇怎麼發放?

1、《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5、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二、工傷的種類

1.按受傷程度分類:

一般分為輕傷和重傷。也可分為

⑴輕傷;

⑵中度傷;

⑶無生命危險的重傷;

⑷有生命危險的重傷;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傷因素分類:

⑴機械性損傷:如鋭器造成的切割傷和刺傷,鈍器造成的挫傷,建築物倒塌造成的擠壓傷,高處墜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損傷:如燙傷、燒傷、凍傷、電損傷、電離輻射損傷;⑶化學性損傷:如強酸、強鹼、磷和氫氟酸等造成的灼傷。

3.按受傷部位分類:可分為顱腦傷、面部傷、胸部傷、腹部傷和肢體傷。

4.按皮膚或粘膜表面有無傷口分為開放性損傷和閉合性損傷。

5.按受傷組織和器官多寡分為單個傷和多發傷。

老工傷

至2012年,老工傷缺乏準確的概念定義,在工傷保險實務中,一般理解是將發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行以前的工傷統稱為“老工傷”.事實上,這理解也存在偏差。筆者認為,恰恰是這個用詞導致了人們對於“新”“老”工傷的劃分,進而導致了對於工傷政策適用的爭議.“老工傷”的規範定義應該是“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傷人員”,這意味着不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後,因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後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相關待遇的人員,都可以稱為“老工傷”。

瀋陽市工傷休假期間的薪酬待遇的發放標準是:在工傷療養期間,暫時沒有工作的時間裏,保留原工作的所有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每月按時支付。但是停留時間不能超過12個月,如果情況特殊可以申請延長,延長時間也不能超過12個月。針對工傷的種類,相關法律條例也是一直在更新完善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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