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傷停工留薪待遇發放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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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關部門在處理員工工傷的這件事情上,就給全國各地的行政機關作出了一個比較好的榜樣,因為社保局還有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這些機構確實對於員工工傷維權給予了很大的支持。在上海市遇到工傷以後肯定職工本人住院期間是比較關心停工留薪的待遇發放問題的,那麼,上海市工傷停工留薪待遇發放的依據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上海市工傷停工留薪待遇發放的依據是什麼

一、上海市工傷停工留薪待遇發放的依據是什麼?

1、這裏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按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工資收入按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規定的統一口徑)計算。按此計算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低於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發。

2、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5、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如何計算?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資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包含加班費,獎金。

除此之外,節假日享受的物品、購物券、電影票等實物或獎金髮放,工傷人員同樣也有。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三、工傷索賠途徑有哪些?

1、雙方協商。勞動者因工負傷、致殘、致死後,單位或者勞動者應當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在確定屬於工傷後,單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協商賠償數額和範圍。單位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無須再經過其它程序。

2、申請勞動仲裁。雙方協商不了,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不再向法院起訴的裁決結果應當服從。

3、民事訴訟程序。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實,上海市工傷停工留薪待遇發放的這個問題是很好理解的,停工留薪期間的待遇就跟員工平時正常上班的工資標準是一樣的,不過工傷保險條例當中規定了停工留薪的最長時間一般是不超過12個月的,並且具體的時間要有工傷鑑定機構作出詳細的界定才能確認,停工留薪待遇這也是需要員工針對工傷索賠的時候要注意的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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