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賠償不合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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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遷賠償不合理怎麼辦?

房屋拆遷賠償不合理怎麼辦

房屋拆遷不合理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訴維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該條規定了徵收行為的實施機關,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在作出徵收決定以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規定了監督與指導的職責,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這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中各個部門的職責的法律規定。

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在政府拆遷過程中,房屋評估機構的評估工作是獨立的,所以被徵收房屋的價值並不是由被拆遷方決定的,如果政府部門制定的房屋拆遷補償款是公平合理的,被拆遷户就必須要配合政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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