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後 - 土地補償款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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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流轉後,土地補償款該歸誰?

土地流轉後,土地補償款該歸誰?

應當歸承包經營權人和實際使用人共同所有,分配標準是: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拆遷補償

土地轉包或者出租後,土地的實際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該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況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應該歸實際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權人。具體的法律依據規定在《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

不過關於青苗補償費的歸屬,當事人之間在轉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而對於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補償,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修建,在轉包和出租時接包人和承租人僅依約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權的,則附着物補償費歸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

2.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後雖然實際使用土地的人發生了變化,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並沒有發生改變。所以該筆補償費應由轉包人、出租人取得。但是並不能説土地補償與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毫無關係。合同當事人事先在轉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約定承包地被徵收時對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的,接包人和承租人依照轉包合同、出租合同的約定獲得相應的補償。

安置補助費是對失去土地的集體成員的專門補償,所以安置補助費的歸屬問題,關鍵在於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情況下接包人屬於安置的對象範圍,而承租人屬於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所以無權要求安置補助費。

二、土地互換和轉讓之後的徵地補償歸誰?

1.互換後的補償歸屬

土地互換表面上是互換各自耕種的土地,其實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所以進行互換後各自又重新與發包方建立了土地承包關係。互換後發生土地被徵收的,由互換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相應的補償。

2.轉讓後的補償歸屬

從概念得知,轉讓後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會相應的喪失。在轉讓範圍內,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係,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所以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轉讓土地被徵收時所對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

徵地補償一般由被徵收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所享有,徵地機構應當補償被徵地户徵地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青苗補助費、安置補償費等等,如果被徵收地上有建築物需要進行拆遷的,還應當賠償相關的所有錢人拆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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