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款發放的主體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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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後隨着我國經濟的迅速增長,隨之而來的是城市的快速發展,城鎮化水平迅速提高,國家在一步步地進行着規劃建設。在農村進化為城市、封閉變得開放的過程中,國家為了建設需求會對農用土地進行徵收,並對徵收後的土地所有人進行一定的補償。那麼徵地補償款發放的主體如何確定?下面跟隨本站小編去一探究竟吧。

徵地補償款發放的主體如何確定?

在徵收土地過程中,如何確定哪些主體有資格分配徵地補償?

徵地補償的分配權主要涉及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問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屬於身份權。實踐中,各地對身份權的認定有三種觀點:登記主義,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該村組作為確定是否具有集體成員資格的標準;事實主義,主張以是否實際在本村組長期生活為標準來確定資格;折中主義,主張以户籍登記為原則,以長期居住的事實狀態為例外來確定成員資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判斷,應當從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具有的自然共同體特徵出發,以成員權理論為基礎,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地生產、生活關係,並依法登記所在地常住户口作為判斷取得和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要件,綜合考慮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大趨勢以及農村土地對未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具有的唯一且有力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對一些特殊情形作出特別規定。

(1)對農嫁女或入贅男的成員資格認定

農嫁女或入贅男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是否在配偶方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對方農村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判斷標準。

農女出嫁後,在男方較為固定生產、生活,並依賴於男方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無論其户口是否從原集體經濟組織遷出,軍營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農女出嫁後,户口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與其配偶均外出務工,並未在男方較為固定地生產、生活,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農女出嫁後,因為離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遷回,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認定為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入贅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參照上述精神確定。

(2)對新生孩子的成員資格認定

其父母均具有該村集體經濟成員資格或父母一方為該組織成員,户籍登記在該組織的,參與徵地補償款的分配是其法定權利,且無論是計劃內生育還是計劃外生育的孩子,都應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3)對服刑人員的成員資格認定

徵地補償款的分配權是一種民事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主體資格,所以,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不應失去對土地所享有的權利,承包土地經營權和徵地補償費分配權仍應依法享有,不得剝奪。

(4)對大中專在校生成員資格的認定

根據我國户籍管理法和高等院校招生錄取的相關規定,大中專學生應當將其户籍遷入就讀院校所在地,但這類户籍遷入只是暫時的,一般在其畢業後就需遷回原籍或者遷入工作所在地。學生在校期間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無論其户籍是否遷出,均應為原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徵收土地補償費分配權。但對於畢業後户口遷入就業單位的,則不應再享受徵地補償。

(5)軍人

根據《兵役法》的相關規定,服役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不因户口遷出而喪失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應依法享有徵地補償費分配權。但是除此外的其他軍人,應認定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再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待遇。

(6)集體土地被徵收

徵地補償費已付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後,尚未進行分配以前出生的新生兒和結婚遷入並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的婦女或上門女婿成員資格認定

土地徵收補償費歸農民集體所有,而非農民個人所有,所以,徵收土地補償費的獲得時間與該款的分配時間有時空間隔,在分配前,該徵地補償費一直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要在分配時間前取得成員資格的,就應當享受該費用分配權,換句話説,分配權的取得時間,應當是集體經濟組織決定將該徵地補償費進行分配時。所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徵收獲得補償後,決定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兒和因結婚遷入的並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的婦女,具有參加分配徵地補償費的成員資格,與其他成員平等地享有該分配權。

(7)將非農業户口遷回原籍

成為農村户口,但不承包經營集體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資等其他穩定收入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鄉退養人員,應認定為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參與徵地補償款的分配。

根據閲讀上文內容介紹可知,關於徵地補償款發放的主體如何確定這一問題,需要結合徵用土地的性質考慮,主要的確定標準是以登記主義為準,看土地名下的所有人是誰,或是以事實主義,即誰長期使用這片土地。具體依據不同性質土地的事實情況對徵收的土地確定所有人,從而為其發放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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