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徵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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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徵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對徵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不服徵收補償方案的,是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二、制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程序是怎樣的?

制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履行擬訂補償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補償安置方案程序和實施補償安置方案程序:

1、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果、經核對的徵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着物補償費等事項擬訂詳細方案,並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隨後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2、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對經過公告後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審查,在關注和充分考慮到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後,進行批准,批准之後並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3、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對經政府批准後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實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個月內將有關費用支付給被徵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徵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現在為了建設發展,根據需要徵收農民的土地,但是政府部門徵收土地要支付給農民徵地的補償,如果農民對於徵收土地補償款支付方案覺得不合理的,那麼可以通過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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