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交通徵地補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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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收土地費用

南京市交通徵地補償有哪些?

1、徵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按照蘇政發〔2011〕40號文件以及工程沿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佈的實施細則執行。以劃撥方式供地的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當地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標準將社會保障費用計入工程投資。

2、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徵收農民宅基地及廠礦企業等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按照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和税費列入成本,價差部分交由沿線人民政府用於安置用地。沿線人民政府應結合地方村鎮規劃合理安排落實安置用地,並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安置用地徵地補償費及税費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擔。

3、使用國有土地補償標準。國有土地中農用地的補償參照集體土地相應標準執行;建設用地根據使用權評估價格或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予以補償;未利用地不予補償。工程沿線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及時依法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等手續,按規定為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提供用地。

4、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由建設單位按規定列入成本,交由沿線人民政府按規定入庫。對列入省重大項目投資計劃的高速公路、機場等項目,免繳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

5、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的耕地佔補平衡工作,由項目所在市負責落實解決,所涉費用列入工程投資。

二、取土坑、棄土(石)用地復墾補助費

對於取土坑、棄土(石)用地,在工程結束後,由沿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復墾。復墾補助標準按照沿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佈的政策執行,沒有具體規定的,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1、取土深度在2米以內的,四類地區分別定額補助每畝9100元、8300元、7500元、6800元;取土深度在2米以上3米以內的,四類地區分別定額補助每畝13700元、12500元、11300元、10100元;取土深度在3米以上的,參照徵收同類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進行補償。取土用地涉及耕地的,另按當地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取土用地耕地佔用税參照主線徵地標準繳納,在批准佔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佔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税。

2、棄土(石)用地。四類地區分別定額補助每畝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

三、臨時用地使用費

臨時用地的補償按照沿線市、縣(市、區)政府頒佈的政策執行,沒有具體規定的,四類地區臨時用地使用費分別為每畝每年2400元、2100元、1800元和1600元,按佔用年限計算,再加上青苗補助費。臨時用地在工程結束後,應按規定進行恢復。臨時用地復墾保證金,參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耕地開墾費標準執行。臨時佔用耕地的耕地佔用税,參照主線徵地標準繳納,在批准佔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佔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税。

四、產權歸地方所有的線外工程(改移道路、改移溝渠等)用地,參照徵收同類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標準進行補償,佔用耕地的耕地佔用税,參照主線徵地標準繳納,不再辦理徵地手續。

五、房屋拆遷補償(含其他建築物、構築物、附着物)按照沿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佈的標準執行。

六、省交通重點工程項目建設涉及的電力、郵電、廣播電視等杆線及其他附着物,由各市負責拆遷,有關部門積極配合。要貫徹節約辦工程的精神,原杆線要充分利用,嚴格控制拆遷範圍。建設單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

七、建設單位繳納了上述費用後,各級政府和省各有關部門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費用;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繳納其他有關費用的,建設單位只繳納中央部分費用,省內部分予以免繳或全額返還。

南京政府現行的南京市交通徵地補償涉及到了交通建設的各個方面,對於徵地、臨時佔地等都有相關的規定,確保了民眾的利益不受侵害。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如果民眾發現應該給補償沒有給,可以問問工作人員具體原因,如果得不到滿意的解答可以向其上級部門投訴舉報甚至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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