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寧區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8W

為滿足城市發展的需要,常常需要徵收土地來進行其他的建設。然而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一般都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需要參考各種因素,如政策、市場價格等。那麼南京市江寧區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下文中將帶來南京市江寧區徵地補償標準的具體內容。

南京市江寧區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補償標準

1、實施單位在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前,應對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附屬設施組織調查登記。

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測繪。

2、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其徵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購房補償款兩部分組成。

原房補償款由確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購房補償款標準按照徵收安置房安置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徵收安置房價格由徵(用)地單位會同實施單位申報,由物價部門審批。徵收安置房安置價格低於4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價格的80%確定;高於(含)4000元低於5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價格的82%確定;高於(含)5000元低於6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價格的84%確定;高於(含)6000元每平方米按其價格的86%確定。

住宅房屋放棄申購徵收安置房的,應當在補償安置協議中予以明確,協議公證後,方可領取貨幣補償款。放棄申購部分,給予適當獎勵,具體標準由實施單位在實施方案中明確。

3、被徵收人持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含建房許可證,下同)或建房手續齊全的,按照本實施辦法給予補償。補償以前述兩證所載的合法房屋建築面積為依據。

被徵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超過2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4、被徵收人依法應享有“一户一宅”權益,但權證不齊全的,先由所在街道根據房屋建設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進行初步認定,再由區徵收辦牽頭相關部門(單位)進行聯合確認。

5、住宅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申購徵收安置房。

不具備貨幣補償申購徵收安置房條件的,可實行統拆自建,其徵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建房補助款兩部分組成。徵(用)地單位在此基礎上,應當繳納公用設施配套費,由所在街道包乾使用,專項用於公用設施配套建設。

實行統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農用地的,徵(用)地單位還應支付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等有關費用。新宅基地面積,具體控制標準按照《關於開展規劃布點村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江寧政辦發〔2015〕79號)執行。

6、對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具備工商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非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1)非住宅房屋的原房補償款由確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對拆除非住宅房屋後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的設備,由評估機構評估或區物價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後確定。補償後的生產設備由徵(用)地單位處置。

(2)非住宅房屋中營業用房的設施搬遷費用給予不超過徵收補償款2%的補償,停業補償費用給予不超過徵收補償款8%的補償;非營業用房的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費用給予不超過徵收補償款8%的補償,停業補償費用給予不超過徵收補償款5%的補償。

非營業用房中非營利性的學校、醫院、養老機構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款標準1.5倍計算;上述單位確需復建的,按相關規定和程序,依據城鄉規劃建設。

(3)對特殊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運費,和被徵收人協商同意後,可委託有資質的專門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4)被徵收人將房屋出租的,實施單位僅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承租人因停業、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造成的損失,按照出租協議的約定處理;雙方未約定的,由被徵收人與承租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解決。

7、被徵收人房屋用於營業的,須提供工商營業執照。聯合確認後的營業面積部分,另增加其原房補償款50%給予停業損失補償。

8、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和統拆自建的,應向被徵收人支付搬家費、過渡費及原房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等設備拆移補償費、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和電增容工料費等費用

具體補償標準按《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標準通知》(江寧政規發〔2016〕3號)執行。

上文具體介紹了南京市江寧區徵地補償的標準,房屋補償可以分為安置房補償和貨幣補償,如果房屋補償採取貨幣補償,又可以分為原房補償款和購房補償款兩部分,還有其他方面的補償也是進行貨幣補償,詳細內容請參照文章內容,希望上文內容能夠給有需要的人帶來幫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