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區徵地補償標準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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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是我國一個繁榮的大城市,為了日後更好的城市建設,進行徵地來組織公共建設在所難免。因此,南京的徵地補償標準就尤為重要。既要保障國家的利益,又要維護人民的權益。那麼,南京市浦口區徵地補償標準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南京市浦口區徵地補償標準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管理,保障建設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省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03]131號)、《南京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政發[200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範圍內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撤組剩餘國有土地上原建於集體土地上房屋被拆遷的,以及撤組後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遷的,不論被拆遷人是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徵地拆遷補償安置,係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拆遷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浦口區國土資源局負責統一管理轄區範圍內徵地拆遷補償工作。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徵地拆遷事務機構具體實施徵地拆遷補償。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規劃)、計劃、物價、財政、監察、公安、司法、民政、農村經濟等部門及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組農業人員和土地數量、耕地數量的變化台帳,做好各村民小組農業人員和土地數量、耕地數量增減的統計工作。

第五條 因建設徵地拆遷的,由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及附着物補償費、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房屋拆遷補償費等費用;徵地拆遷補償費用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掌握使用的徵地拆遷補償費用,應當實行財務公開,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並向本集體成員公佈收支狀況。 前款中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標準按行政區範圍分兩個層次確定:

(一)第一層次為泰山街道、頂山街道、沿江街道、盤城鎮行政區範圍。

(二)第二層次為珠江鎮、橋林鎮、湯泉鎮、星甸鎮、石橋鎮、永寧鎮、烏江鎮行政區範圍。

第六條 政府建立被徵地農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徵地拆遷補償管理

第七條 區國土資源局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個工作日內,代表政府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鎮)、村實行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門或單位辦理徵地補償安置登記。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安置登記的,其補償以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徵地補償安置政策、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徵地補償安置登記等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街道(鎮)、村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於7天。

第八條 未按照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對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被徵地拆遷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地,不得阻撓。

第九條 徵地各項補償安置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完畢。

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領錢的除外);徵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條 因建設徵用土地的,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區徵地拆遷事務機構與建設單位簽訂徵地補償和拆遷事務協議。

第十一條 徵地房屋拆遷實施前,拆遷人應當將徵地房屋拆遷方案報區國土資源局審核, 經批准的必須在被拆遷房屋所在街道(鎮)、村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於7天,並按經批准的方案實施拆遷。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實施前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搬遷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區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裁決作出後,拆遷人按照裁決實施拆遷,但被拆遷人仍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執行。

第十三條 徵地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須經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核發《南京市徵地拆遷上崗證》,持證後方可上崗從事徵地房屋拆遷工作。

第三章 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補償

第十四條 土地補償費按土地補償費綜合標準計算。

第十五條 土地補償費按以下規定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總額的70%納入被徵地農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二)土地補償費總額的30%支付給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經批准佔用國有農場、林場、果牧場農用地,導致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應按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標準,由建設單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補償費、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其人員不列入被徵地農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範圍。

第十七條 青苗和附着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青苗補償費,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多年生經濟林木,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樹木及名貴觀賞樹(苗)木、花卉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或作價收購。

徵地公告後突擊搶栽的青苗、樹木,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 農田水利及機電排灌設施、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着物,能遷移的,由建設單位付給遷移費;不能遷移的,由建設單位依據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需遷移墳墓的,應當予以公告。公告費、遷移費由建設單位支付。

第十九條 經批准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用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屆滿,由臨時用地的使用者負責恢復土地的原使用狀況;無法恢復而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責任;對臨時使用的耕地,如使用者無法自行復墾的,可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定委託復墾協議,並支付相關費用。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條 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設單位應當支付補償和復墾費,並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協議。施工完畢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復墾。

取土用地深度超過三米的,應辦理徵用手續。

因施工需要使用魚塘部分面積的,必須對整個魚塘支付相關補償費用。 第

四章 被徵地農業人員安置補助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支付被徵地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用於因建設徵用土地造成的多餘農業人員的安置補助。

第二十二條 以省徵地書面批覆時間為基準時點,將被徵地農業人員劃分為下列四個年齡段:

(一)第一年齡段為不滿16週歲;

(二)第二年齡段為女性滿16週歲不滿45週歲,男性滿16週歲不滿50週歲;

(三)第三年齡段為女性滿45週歲不滿55週歲,男性滿50週歲不滿60週歲;

(四)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滿55週歲,男性滿60週歲。

第二十三條 被徵地農業人員中二、三、四年齡段的,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享受安置補助費及70%的土地補償費,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員範圍,並按基本生活保障有關規定繳納費用,同時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

(一)在被徵地集體內世居或遷入本集體滿十年,並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權和承擔農業義務的常住人員;

(二)在被徵地集體內世居,依法應當享有但因故沒有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該集體內沒有承包地和不承擔農業義務的人員;

(三)夫妻一方符合本條規定條件之一的,符合《婚姻法》遷入本集體從事農業生產的婚入人員;

(四)因參與小城鎮建設,户口雖已遷出該集體,但其在該集體內仍有承包地並承擔農業義務的;

(五)入學、入伍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之一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和現役士兵;

(六)入獄、勞教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之一的服刑、勞教在押、刑滿釋放人員;

本條所涉及的遷入本集體的時間,從户口遷入之日起,到省徵地書面批覆之日止。

第二十四條 被徵地農業人員的應安置補助人數(不含第一年齡段人員),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安置補助的總人數=該組被徵用的土地數量÷該組徵前人均土地數量

該組徵前人均土地數量=該組徵前土地總數量÷該組徵前二、三、四年齡段總人數

二、三、四各年齡段應安置補助的人數=各年齡段人數佔二、三、四年齡段總人數的比例×該組應安置補助的總人數

前款計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土地面積以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成果為準;所涉及的人員數量以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人員數量為準,不包括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所規定的人員數量;所涉及的年齡段以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年齡段為準。

70%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前款計算的應安置補助的總人數平均分配。

各年齡段人員安置補助費及土地補償費個人分配額,兩項費用合計達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繳費最低標準的,由建設單位補足至最低標準。

第二十五條 被徵地的農業人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安置補助費及70%的土地補償費,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員範圍,只向其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一)因徵地依法撤銷村民小組建制的,該集體內其父或其母為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員的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二)户口遷入該集體到省徵地書面批覆之日不滿十年,但其在該集體內已依法獲得承包地並承擔農業義務的。

本辦法所稱在該集體內已依法獲得承包地並承擔農業義務的人員,不包括以轉包、轉租方式獲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人。

第二十六條 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列為被徵地農業人員,不發放安置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

(一)户口從外地遷入該集體不滿十年或雖已滿十年,但在該集體內沒有承包地、不承擔農業義務的;

(二)經有關部門批准退職、退休回鄉(含給子女頂職回鄉),且領取退休工資的;

(三)本辦法頒佈前歷次徵地中進行過安置和保養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 被徵地農業人員的具體名單,由村民委員會依據本辦法規定的人數組織產生,並經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討論通過,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區人民政府確定。確定後,由村民委員會在被徵地村民小組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

按前款規定確定被徵地農業人員時,應當遵循土地承包經營者和房屋被拆遷者優先的原則;二、三、四年齡段人員的比例,應與徵地前上述年齡段人員的比例相同。

市級及其以上的市政道路等線狀工程,貨幣拆遷沿線農户居住房屋,其承包地未被徵用的,可發放生活補助費(不含第一年齡段人員),但不列入本次徵地安置補助人員,待其承包地被徵用時進行安置補助。

第二十八條 徵地後農業人員人均實有耕地不足0.1畝的村民小組,經法定程序批准後,撤銷該村民小組建制;徵地撤組後的剩餘土地依法收歸國有,原則上納入土地儲備,統一管理,由市、區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條 被徵地農業人員的就業培訓,應當納入全市下崗和再就業人員培訓體系;對被徵地農業人員,包括本辦法頒佈前歷次徵地前已進行過安置和保養的人員,凡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均應當將其納入城市低保體系。

第五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三十條 建設徵用土地,需拆遷農民房屋的,拆遷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實行補償。

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自拆自建兩種。

用地位於泰山街道、頂山街道、沿江街道、盤城鎮(不含原永豐鄉)行政區範圍內的,實行貨幣拆遷。

用地位於盤城鎮(指原永豐鄉)、珠江鎮、橋林鎮、星甸鎮、湯泉鎮、石橋鎮、永寧鎮、烏江鎮範圍內徵地撤組的,必須實行貨幣拆遷;不撤組但有條件實行貨幣拆遷的,可以實行貨幣拆遷;不撤組且沒有條件實行貨幣拆遷的,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可以由農民自拆自建。

臨時使用土地涉及農民房屋拆遷的,按本辦法規定實施拆遷。

第三十一條 持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含撤組剩餘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的,按本辦法給予補償。

其拆遷補償款以房屋建築面積為測算依據。

如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與土地使用證不一致的,以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為準確認房屋面積。

只有土地使用證、沒有建房許可證或只有建房許可證、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屋,在計算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時,認可每户宅基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0平方米,建築容積率不得超過1.25。

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均不具備的,視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徵地公告後突擊搶建的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拆遷的,其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拆除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第三十三條 貨幣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後,拆遷人應當根據協議的約定,通知有關銀行向被拆遷人開具《南京市浦口區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專項存款證實書》。

被拆遷人需要以拆遷補償款支付其購房款的,其本人應當持身份證件向有關銀行提交拆遷補償協議、經備案或者登記的購房合同、《南京市浦口區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專項存款證實書》,由銀行支付給售房人。

被拆遷人購買房屋價款中的拆遷補償款部分,可免繳契税。

被拆遷人不需購置房屋的,由被拆遷人向拆遷人提出申請,並提供公證處出具的相關公證書,拆遷人應當同意其提取現金。

第三十四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拆遷,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其貨幣補償款的基數由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或中低價商品房,具體規定另行制訂。

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款金額低於本區當年最小户型的經濟適用住房總價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最小户型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總價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第三十五條 住宅房屋實行自拆自建的,其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建房補助款兩部分組成。建設單位在此基礎上,應當增加拆遷補償款總額的25%作為公用設施配套費,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包乾使用,專項用於公用設施配套建設。

農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農用地的,建設單位還應當支付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等有關費用。

農民自拆自建的宅基地面積,每户不得超過135平方米,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續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三十六條 非住宅房屋拆遷,對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的產權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一)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區位補償款兩部分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的,屬於營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8%的補償;屬於非營業用房的,給予不超過5%補償;

(三)拆遷非營業用房中的生產用房,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遷費用,由拆遷人按照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8%給予補償;拆除其他非營業房屋的設施搬運費用,由拆遷人按照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4%給予補償;拆遷營業用房,其設施搬遷費用,由拆遷人按照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2%給予補償。

如產權人將房屋出租的,拆遷人僅對承租人因停業、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按前款標準進行補償。

拆除具有區域功能性的學校、醫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費標準的1.5倍計算,建設單位不再承擔另行復建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拆遷個體工商户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被拆遷人必須提供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按以下規定補償:

(一)貨幣拆遷的,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貨幣拆遷標準支付拆遷補償款,但其原房補償款部份按1.2倍計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它補償;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為其他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實行拆遷。

(二)自拆自建的,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標準支付拆遷補償款,但其原房補償款部份按1.2倍計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它補償。

第三十八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拆遷或自拆自建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家費、過渡費、原房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等設備拆移補償費和電增容工料費等費用;被拆遷人的原房屋有裝修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裝修補償費;被拆遷人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當給予獎勵費。

在職職工因房屋拆遷搬家,憑拆遷人出具的證明,所在單位應給予兩天公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被徵地拆遷單位或有關部門謊報有關數據,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弄虛作假、冒名頂替、冒領徵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截留徵地拆遷補償費用的,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侵佔、挪用徵地拆遷補償費用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徵地拆遷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擅自進行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阻撓和破壞徵地拆遷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涉及的土地補償費、青苗及附着物補償費、被徵地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房屋拆遷補償費等標準,由區物價局會同區國土資源局制定報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局,經審核後公佈,並適時調整。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術語,按下列規定解釋:

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其他權利人是指被徵地拆遷的土地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權人、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後的土地經營權人等。

拆遷人,是指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徵地拆遷事務機構。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房屋拆遷,包括住宅房屋拆遷和非住宅房屋拆遷。

住宅房屋包括居住房屋及其附房和披房。

非住宅房屋包括營業用房和非營業用房及其附房、披房。

營業用房是指服務對象接受服務,直接用於商業活動的房屋,包括金融、娛樂、餐飲、服務等類型的房屋。

非營業用房是指除營業用房以外的其他類型的房屋,包括工廠、站場碼頭、倉庫堆疊、辦公、學校、醫院、福利院、公共設施用房等。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進行的有關補償安置、安置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已簽訂了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原協議執行;

(二)對已安排在企事業單位的原長期合同工,在到達保養年齡後,其生活費基數不能低於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醫療保養費用執行所在單位的規定,增加的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三)已簽訂房屋補償協議的,按原協議執行;已領取拆遷許可證,尚未完成拆遷的,仍按原政策標準實施拆遷。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浦口區人民政府2003年2月25日印發的《浦口區(原江浦縣地區)建設徵用土地補償和安置辦法》(浦政發[2003]28號文)、《浦口區(原江浦縣地區)建設徵用土地補償和安置辦法的補充規定》(浦政發[2003]29號文)及2002年12月10日印發的《浦口區建設徵用土地中有關觀賞苗木、經濟林木及果樹收購補償價格標準》(浦政發[2002]111號文)同時廢止。

以上就是關於南京市浦口區徵地補償標準的相關規定是什麼這個問題的全部解答內容。參照上文,很明顯,三四十條的內容都歸屬於南京浦口區的徵地規定,條例明確,是必須遵守的一項法律規章。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相關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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