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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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如何處理?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如何處理?

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以內沒有申請行政複印的話,那麼將不能夠再申請行政複議了,一般如果要申請行政複議的話,學歷要在應當知道行政處罰之日起的60天以內申請行政複議。當然,法律另外有規定的情況下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如果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已過,但沒超過三個月(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可以向法院起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如果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已過,但沒超過三個月(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行政複議期間停止處罰嗎?

複議期間一般情況下是不停止強制執行的,也就是説會繼續執行,但特殊情況下不能執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在以下幾種情形下,申請行政複議期間可以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1.被申請人或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執行某具體行政行為的。

3.法律規定可以停止執行的。例如“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請和訴訟期間,原裁決(定)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根據這一規定,只要被裁決的人提供了擔保,公安部門就不能在終局裁決或者判決前對被裁決人實行拘留。

通常情況下,在日常生活中,公民或者是組織在知道自己被作出行政處罰之後,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但是需要是在規定的時間以內進行提出申請。否則的話,將不能夠再進行申請,如果對行政複議的結果不滿的話,還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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