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款入股死亡能否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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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死亡後其財產可以按照遺囑繼承,未立遺囑的有人民法院判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時不可避免的需要徵收或者徵用屬於公民的土地,事後被徵地者能得到一筆徵地補償款,但若能得到徵地補償款入股死亡能繼承嗎?

徵地補償款入股死亡能否繼承?

一、能繼承的財產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的,村集體又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給喪失承包地的承包農户家庭,用於對失去耕地農户的損失補償及安置。而土地補償費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中的某一個人,更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對失地農户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不屬於承包土地收益。據此,可以知道徵土地補償款並不屬於遺產,所以不能適用繼承法對徵地補償款補予以分割。

二、 徵地補償款入股死亡能繼承嗎?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即家庭承包是以農户為單位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這就決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與一般意義上的繼承不同。家庭成員之一死亡,並未導致農户的消亡,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並未終止,故以家庭為農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地並不發生繼承。

具體分析:

1、農村徵地補償款的分配不是基於人口,而是基於地。徵地補償款按照家庭為單位發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家庭內部分配問題,由家庭內部自行解決。對已死亡或喪失家庭成員資格的人喪失了農户成員的身份,自然無法獲得補償,對於可能成為還未成為該農户成員的人也不能獲得,所以只有農户現有成員才能獲得。

2、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地補償費的主要目的是對失地農民預期損失的補償,是對農民將來生產、生活的保障。已去世的家庭成員,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中有其生前的投入外,均不能成為享受補償的權利主體

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家庭承包是以户為單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以上本站小編所探討的只是國家徵佔農村土地的情形,由於農村土地所有權以及使用權的特殊性,農村土地雖然是財產,但是不具備繼承性,因此徵地補償款入股死亡後是不能繼承的,只能按照規定將死亡者不算在能得到補償金額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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