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茜草鎮徵地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無論是在任何地區,民事主體都不會享有土地的所有權,故而若國家有需要,可以在按照既定的補償規定,支付給土地的使用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之後,開始徵收房屋,各地的徵地補償規定是不同的,瀘州市茜草鎮徵地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

瀘州市茜草鎮徵地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瀘州市茜草鎮徵地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二、徵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着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是當地的相關法律機構,在瞭解當地的法律規範的基礎之上,制定的適宜於當地實行的法律規範,對於民事主體個人來説,若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可以在當地的國家機構,徵收土地之後,鑑定徵收單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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