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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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標準是指市區、鄉鎮行政區的土地依據政府的相關規定,劃分用於徵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拆遷補償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我國法律規定各個地的政府應需要以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為基準,進行徵地補償標準的調整。為了進一步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瀘州市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有如下規定,下面跟隨小編一起了解。

瀘州市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是什麼?

一、徵地補償安置

1、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由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質的單位實地勘測,並按國家規定地類標準進行分類的面積作為計算徵地補償安置的依據。

2、被徵收耕地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規定程序公佈,並作為徵地補償安置計算依據。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按瀘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4、徵收耕地每畝的土地補償費按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徵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徵地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徵地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

徵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5、土地補償費依法用於支付集體應當承擔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安置費用,如有結餘,由徵地單位支付給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安置補助費用於農轉非人員安置。

6、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的,由徵地單位按徵收土地面積以每畝500元(不足10畝的按10畝支付)的標準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集體經濟組織對剩餘土地進行調整。

二、人員安置

1、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對徵地農轉非人員採取社會保障與貨幣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2、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具備以下條件的成員,可享受安置:

發佈徵地公告之日,户口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居民[死亡未註銷人員,已錄取或聘用為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佔編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含輪換工)、人民團體工作已退休後户口遷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除外];

從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徵入伍的服現役的義務兵、服役12年以下的士官。

現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人員,在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時户籍從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遷出人員;

被大中專院校錄取時户口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且徵地時尚未畢業的在校大中專學生(不含畢業一年以上重新再讀學生);

市、縣人民政府發佈徵地公告之日起至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依法生育、依法收養等已經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入户的人員,或經公安部門認定可以在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入户並在期限內辦理農轉非手續的人員,享受安置。

不符合前款(一)至(五)項規定成員,只辦理農轉非手續,不予安置。

3、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為基準日,以公安部門登記的年齡為準。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徵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一)至(五)項的人員全部農轉非並享受安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徵收的,按人隨耕地走的原則,在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一)至(五)項的人員中確定的農轉非人員並享受安置,農轉非人員安置數為徵收耕地面積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收土地前人均佔有耕地面積。

5、未滿16週歲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以貨幣方式安置;每名安置人員的安置費用按照徵地時被徵地農轉非人員人均分攤的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之和計算;其人均分攤的土地補償費由徵地單位在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所得的土地補償費中直接抵扣支付給個人,人均分攤的安置補助費由徵地單位核算並直接支付給個人。

6、年滿16週歲及以上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所需資金由被徵地農轉非個人、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政府共同承擔。安置辦法如下:

養老保險

1、徵地時由徵地單位為被徵地農轉非人員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續,並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其中從16週歲開始享受1年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每增加2週歲增加1年、最高不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作為被徵地農轉非人員應繳費年限;應享受年限不足15年的部分作為補充繳費年限。

在校大學生由本人及其父母申請,經審核並公證後,可以不辦理參保手續;徵地時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這兩種情形的人員,參照未滿16週歲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安置方式給予貨幣安置;

已經繳納一定年限養老保險的人員,由本人申請,經審核並公證後,可以按繳納15年的要求,扣減已繳納年限後由徵地單位為其一次性繳納剩餘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

2、徵地時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20%×繳費年限(含應繳費年限及補充繳費年限,下同),由個人、集體、國家共同承擔,具體承擔辦法如下:

被徵地農轉非個人應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8%×繳費年限,由徵地單位從其人均分攤的安置補助費中代為繳納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足部分由國家承擔,結餘部分由徵地單位支付給個人。

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應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12%×補充繳費年限(所有被徵地農轉非人員補充繳費年限的累計數),由徵地單位在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中代為繳納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足部分由國家承擔,結餘部分由徵地單位支付給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

個人、集體按上述原則承擔後的不足部分由國家承擔。

3、徵地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繳費總基數的8%為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建立個人賬户。

4、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從其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5、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參保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省上的統一規定執行。

6、應繳納或者承擔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計算,今後國家和省上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醫療保險

1、徵地時由徵地單位按下述辦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為被徵地農轉非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徵地時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按9年年限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

徵地時已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按20年年限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

2、徵地時一次性繳納的居民醫療保險費=當年居民醫療保險按第二檔籌資標準×繳費年限。

3、徵地時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從停止享受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失業保險金的次月起連續享受9年的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徵地時已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人員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至終身。

失業保險

1、徵地單位應為徵地時年滿16週歲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失業保險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和一次性撫卹金等失業保險費,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因失業保險待遇調整、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等,徵地時未繳足的,調整後在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補繳失業保險費。

2、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從徵地單位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不得超24個月,且不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

被徵地農轉非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生育補助金、死亡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卹金的支付條件和標準與正常參保失業人員相同。

3、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或再就業的,可一次性領取未享受完的失業保險金。自主創業的,憑工商營業執照等材料申報;再就業的,本人提供所在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等材料申辦。凡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以後不再享受醫療、生育、死亡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4、建立就業培訓指導和職業介紹制度。具備勞動能力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可申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給予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多途徑實現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就業。

第十七條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制度。對家庭確有生活困難,符合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符合城鎮醫療救助條件的納入城鎮醫療救助範圍。

三、房屋安置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收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享受房屋安置:

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確定的人員;

因頂替原因將户籍遷回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員(簡稱“輪換工”);

原徵地農轉非符合安置條件但未享受房屋安置(含實物還房安置或貨幣還房安置)的人員。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徵收的,享受房屋安置的對象為被拆遷户中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八條第二、三款人員。

房屋未被拆遷的農轉非人員,待今後徵地房屋被拆遷時予以安置。

3、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房屋安置的人員,其長期居住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其户籍所在縣級以上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該户無房證明的城鎮居民配偶(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除外)及其城鎮居民未成年子女,享受優惠房屋安置。

4、土地徵收房屋安置以户為單位,原則上採取貨幣還房安置。

5、貨幣還房安置結算辦法如下:

房屋安置按每人建築面積30平方米的合法磚瓦甲級結構房屋進行置換。享受房屋安置的人員的貨幣還房費用為:(片區還房綜合指導價-磚瓦甲級結構房屋補償標準)×30平方米;享受優惠房屋安置的人員的貨幣還房費用為:(片區還房綜合指導價-磚瓦甲級結構房屋補償標準)×30平方米×50%;

被拆遷户自房屋拆遷之日起,由徵地單位為享受房安置和優惠房屋安置的人員,每人發放12個月過渡費和每户2次搬家費,包乾使用。

第二十三條 享受房屋安置、優惠房屋安置的人員,憑相關協議或證明,在辦理新購住房不動產權證時,各有關部門應免收其除工本費以外的屬於購房人繳納的各項規費。符合税收優惠情形的,税務部門按規定落實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户口不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繼承、贈與或其它方式在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有房屋產權的,以及集體所有的房屋,拆遷後不予安置,按瀘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註銷產權。

第二十五條 享受房屋安置、優惠房屋安置的殘疾人員,憑《殘疾證》(第二代)在貨幣還房款基礎上提高20%,按(片區還房綜合指導價-磚瓦甲級結構房屋補償標準)×20%×30平方米增加貨幣還房費用。

綜上所述,關於四川省瀘州市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瞭解,同時小編也想要提醒大家幾點,一是對於徵收土地進行補償的相關補償費用等有爭議的,由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進行裁決,該標準為進行施行的,有效期為五年,之後有新條例規定依照最新標準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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