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看到徵收補償決定就強拆了我的房 - 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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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看到徵收補償決定就強拆了我的房,合法嗎?

沒看到徵收補償決定就強拆了我的房,合法嗎?

拆遷方沒有經過該程序就實施被拆遷人合法房屋的,該強拆行為是屬於違法行為。被拆遷人要及時的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書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其一、有生效的房屋徵收決定。對被徵收人房屋給予補償的範圍、標準和方式均是依據徵收補償方案,而徵收補償方案是房屋徵收決定的一部分,因此,有生效的房屋徵收決定是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前提條件之一。

其二、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

其三,在保障了被徵收人補償安置選擇權的情況下,依法應該給予補償各項目之金額(國務院590號令第十七條)、保障住房(國務院590號令第十八條)、用於產權調換房屋以及提供的週轉用房(國務院590號令第二十二條)已經確定併到位。

 三、有權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機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百姓在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時應當具體區分以下兩個部門:申請機關:房屋徵收部門;作出機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在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時,被拆遷人應該查看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的機關是誰,要知道拆遷辦及鎮政府等是無權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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