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使用政府信息公開 - 也可以在徵地拆遷維權中提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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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使用政府信息公開,也可以在徵地拆遷維權中提高補償

在徵地拆遷中,徵收方違反法定程序,造成被徵收人利益受損,是拆遷糾紛日益增多的重要原因。其中發生比較普遍的一類現象就是程序不透明、文件不公開。老百姓摸不準補償到底給多少,在補償出現爭議時也找不到合適的依據。而一旦找他們要説法,他們往往會講一句“這是規定”,就把人給打發了。

老百姓限於法律知識的缺乏和維權手段的單一,很難和拆遷經驗豐富的徵收方進行周旋,維權無門很是苦惱。今天,即明拆遷律師就交給大家一塊敲開合理補償大門的金磚——申請信息公開。

我們只要利用好政府信息公開這個武器,找到了徵收方的違法點後,無論是複議還是訴訟,都是我們增加補償數額的重要籌碼。

一、徵地拆遷信息屬於政府應當公開的信息

在徵地拆遷中,政府不公開徵收文件,其實是不合法的。

《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條例》還明確提出,鄉(鎮)人民政府對於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應當公開。

這都説明,政府的徵收文件屬於信息公開的範圍。因此,依法申請信息公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即明拆遷律師就曾多次利用信息公開這個手段,為當事人找回了“缺失”的補償。

二、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該怎麼做?格式是怎樣的?

《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並採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如果還不明確的,咱們還可以去政府官網下載信息公開申請表,或到政務窗口直接領表,按照格式填寫就好了。

三、申請信息公開被拒的常用藉口有哪些?

從拆遷實踐來看,申請信息公開時最常碰到的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即明拆遷律師也給大家準備了應對之策。

藉口一:申請的信息涉及了個人隱私或國家祕密。

這是地方行政機關往往採用的拒絕理由。

事實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户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出,每位被徵收人所獲補償的情況,依法應當公開。而行政機關拒絕我們查看其它被徵收人所獲補償最大原因,無非是補償標準不一,心虛罷了。

藉口二、推脱材料不完整,反覆要求被徵收人更正、補充。

行政機關是有權力讓作為申請人的我們補正相關信息,但是該權力在實踐中有被濫用的趨勢,申請信息公開材料交上去,一些行政機關隨即就讓申請人補正。理由大多是“少了某個具體信息”、“把申請公開的文書編號寫出來”等等。我們畢竟不是作出政府信息的人,又能上哪弄編號?

《條例》第二十九條“(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如果我們提供的材料達到了“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這個標準,即使沒有該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也是可以的,行政機關一味問我們要那些名稱、文號等行為,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因此,如果我們在實踐中申請公開文書碰到此種情況,我們可以進行第二次嘗試,對已經完備申請材料再進行力所能及的補充。如果行政機關再次讓我們補充的話,那我們可以向該機關同級政府或其上級機構複議,或者直接委託律師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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