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 - 對哪些政府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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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地拆遷中,對哪些政府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徵地拆遷中,對哪些政府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 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 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作為救濟途徑包括: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對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被徵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二、如果已經申請了行政複議,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嗎?

如果您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法律、法規設定複議前置的,您應當先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就不得再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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