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維權中這些證據早收集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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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維權中這些證據早收集更有利!

徵收拆遷案件多屬於典型的行政訴訟案件,在徵收拆遷中,相對於掌握行政資源、能量巨大的徵收方,被徵收人顯然屬於弱勢的一方,更應早收集、早準備必要的證據,為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打下基礎。

那麼,在徵收拆遷當中,哪些證據是需要我們被徵收人一方早收集、早準備的呢?我們又該如何獲取一些關鍵性的證據呢?

一、房屋徵收訴訟中應收集、準備的證據

1.被徵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證、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

2.證明被徵收房屋的結構、性質、建築面積等的證據;

3.如被徵收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與主張權利的被徵收人不一樣時,還應提交證明被徵收人對於被徵收房屋享有接受補償安置權利的證據;(比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等)

4.房屋徵收決定及張貼公告的圖片資料;

5.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及張貼公告的圖片資料;

6.徵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文本;

7.有關補償款(補償金)、房屋搬遷費、機器設備遷移費用及過渡安置費的書面憑證;

8.被徵收人使用過渡房的證據;

9.安置房的房屋平面圖、建築面積、竣工驗收報告等證據。

二、土地徵收訴訟中應收集、準備證據

1、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材料,如宅基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合同等;

2、地上附着物合法性的證明材料,比如房屋所有權證等;

3、國務院、省級政府或者自然資源部徵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可從自然資源部門網站上查詢);

4、徵收土地方案公告文字及張貼情況;

5、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文字及張貼情況;

6、涉及宅基地上房屋出租用於合法經營的相關證據(如一些地方正在進行的文創園區試驗等)。

三、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收集徵收拆遷維權證據的重要途徑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賦予了我國公民對政府信息的知情權。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對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範圍、期限、行使方式、救濟措施等均作出了較為詳細明確的規定,是廣大被徵收人獲取徵收拆遷方面政府信息的重要法律途徑。

在實踐中,上述一些證據被徵收人不易收集,可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進行收集、固定。

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而言,房屋徵收決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依法進行了公告,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等相關政府信息都可以通過申請信息公開來調查取證。

在集體土地徵收案件中,徵收批准文件是徵地程序中必不可少的要件,按説應當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公開,但我們也可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

比如被徵收人向自然資源部門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後,如果自然資源部門答覆稱此次徵地並未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徵地批准文件,那麼該答覆就可以作為申請查處違法徵地的有力證據了。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醒您注意,如果有關部門對被徵收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予以公開,我們可以根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其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要求複議機關、人民法院責令或判令其對被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予以公開,從而取得相關政府信息,積累更多與徵收方談判協商提高補償標準的籌碼,為維權成功奠定紮實的基礎。

總之,大家在準備依法維權前來會見律師時,千萬不要兩手空空而來,上述證據要有哪個帶着哪個,絕對會對您維權的啟動階段效果產生重要的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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