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拆遷補償的選擇 - 錢和房你選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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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訂徵地拆遷補償協議的時候,必須取得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才可以,拆遷方就是通過拆遷補償作為籌碼用來與我們被拆遷方進行協商談判,最後兩方都同意才能達到雙方共贏的結果。大家都知道,大部分徵地拆遷補償方式無非就是拆遷安置房或者補償金,如果條件允許,那麼為了利益最大化我們怎麼做選擇呢?

面對拆遷補償的選擇,錢和房你選哪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第1款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根據該條的規定,關於房屋徵收的補償方式,被徵收人有權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進行產權調換。法律這麼規定被徵收人可以自主選擇補償方式,也是對我們被徵收人權益的一種保護。房屋是我們生活的最根本的支撐,是我們的避風港,房屋一旦被拆除,肯定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極大的變故。法律允許被徵收人根據我們的實際需要來選擇徵收房屋補償方式,有利於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糾紛的產生。我們被徵收人當然是會考慮自己到底是選擇金錢補償好,還是應該直接選擇產權置換,下面就給大家權衡一下利弊。

首先我們來看看貨幣補償,一般來説,在我國目前的徵地拆遷補償中,貨幣補償是徵收補償中最主要方式。選擇貨幣補償有以下幾個好處:一是貨幣補償操作非常簡單方便,而且基本都是一次性了斷;二是貨幣補償我們被徵收人可以自主購置選擇新的居所,不受地點等方面的限制,而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通常是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統一決定的;三是避免因產權調換房屋質量問題而使徵收雙方產生矛盾,不會再出現安置房屋遲遲不能交付、回遷遲遲不能落實等問題,減少後續糾紛的發生。

貨幣補償是指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建築面積、用途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辦法確定被徵收房屋價值,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人進行貨幣形式的補償。所以在對被徵收房屋評估後可能會出現被徵收人不滿意補償金數額的情況,雙方就會陷入僵持,有時候協商不成被徵收人還需通過訴訟等手段來維權。而且商品房的價格普遍要比回遷房的價格高很多,拿到的補償金不一定能夠換得同樣面積比例的房屋,這也需要我們權衡。

房屋置換,指徵收人用自己建造的的產權房屋與被徵收房屋進行產權調換,並按照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差價結算。作為特殊的房屋“買賣”,房屋置換是一種雙向服務,一次置換成功,相當於兩次交易,即賣掉您的原來住房,再買進一套您所需住房。房屋置換的好處有:首先根據法律規定,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這會給我們省去很多麻煩。而且通過置換買、賣同時進行,可以小換大、以遠換近,來改善居住條件。

但房屋置換缺點也很常見,可能會出現房屋安置房延期交房,遲遲不能交付,甚至有些因為資金問題或者政策變動導致最終成了爛尾樓,居住在週轉用房或臨時用房裏,居住環境明顯下降,有些安置房房屋質量也是堪憂。實踐中我們往往入住後才發現安置房屋質量有問題、房屋面積與協議中約定的不符、周邊環境不適合居住等問題,此時若不能和政府協商解決,往往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總之兩種補償方式都有利有弊,這也要結合您現在的家庭情況,如果您需要用錢,那麼您就可以拿錢,如果您不着急用錢,那麼您也可以拿房,房子是固定資產,很多地域房地產市場前景很好,也是不錯的投資選擇。當然了現實中的徵地拆遷補償問題會更加複雜,我們還是要根據自己目前的需求和今後的生活安排,並結合所在地的房價等現實條件慎重考慮,作出最適合自己的選擇,最後祝願大家都能有一個圓滿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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