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被徵收後耕地上自建新房 - 還能再申請安置宅基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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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大嬸所在村的集體土地要被徵收用於建設公路,自家宅基地也被納入徵收範圍。

農村房屋被徵收後耕地上自建新房,還能再申請安置宅基地嗎?

拆遷方作為甲方與曾大嬸作為乙方分別簽訂了《拆遷房屋協議書》。

協議書約定,甲方因建設需要拆遷乙方房屋及附屬設施,用於高速公路某段建設,經聽證告知、村民小組充分討論和雙方充分協商,達成房屋拆遷協議,由甲方支付補償費給乙方,乙方自拆自建、自找過渡住房。

協議也對拆遷房屋種類、結構、面積、補償金額、付款方法、房屋拆遷騰地時間等內容進行了明確具體的約定。

協議簽訂後,曾大嬸領取了相應的房屋拆遷補償款,其房屋亦已拆除。

故事由此展開,曾大嬸向市政府寄出《請求實施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申請書》沒有得到任何迴應。

曾大嬸按捺不住,覺得沒有一個屬於自己的房子就沒有“歸屬感”。

於是本着“自己動手,豐衣足食”的原則在本組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開始自建房屋。

雖説房子是建起來了,但曾大嬸心裏始終沒有個着落,自覺這房子“名不正言不順”,沒有宅基地相關證件在手,總擔心哪天被當成違法建築給強拆掉。

曾大嬸這麼想也是有原因的,她新建房屋的宅基地並不是政府安置的,雖之前也向政府申請提出安置,但並無答覆。

所以曾大嬸新房選址就很“隨心”了,不惜成本也要建造一座屬於自己的“豪宅”,於是花高價從本組、外組或者外村村民處購買農用地、甚至是基本農田用來建房,這個“圓夢”過程耗費了曾大嬸一家的全部積蓄。

新房建好後從旁人處才得知基本農田是受國家保護的,像曾大嬸這樣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的情況,建再好的房子也是違法建築。

不僅違反《土地管理法》而且甚至涉嫌觸犯了《刑法》,搞不好要進監獄服刑的。

但轉念一想,國家不是實行“一户一宅”政策嗎,自己原有的宅基地被收回支持國家高速公路建設,那麼拆遷方理應再補我一個宅基地,不然就是與“一户一宅”政策相悖。

思前想後,曾大嬸決定兵行險招,劍走偏鋒,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市政府履行安置被徵收宅基地的義務

案件脈絡清晰明瞭,爭議的焦點只有一個,即市政府是否已經履行安置曾大嬸被徵收宅基地的義務問題。

換句話説,本案雙方訴爭的是宅基地的落實問題,而不是《拆遷房屋協議書》的履行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本案曾大嬸與市政府簽訂的《拆遷房屋協議書》中,沒有涉及宅基地的安排事項。

曾大嬸原有的一處宅基地已被徵收,但根據當地的《安置辦法》之規定,被拆遷人自行辦理相關手續的,由徵地單位支付償還的宅基地“三通一平”及基礎、報建、辦證等費用。

市政府應為曾大嬸安置宅基地,現市政府未完全按照《安置辦法》規定履行義務。

但鑑於曾大嬸已有新建房屋,事實上即擁有了一處宅基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曾大嬸要求另行安置宅基地,於法不符。

且市政府亦表示可以為曾大嬸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

於是一審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市政府在一審判決生效後兩個月內依法依規對曾大嬸新建房屋宅基地相關事項予以落實。

曾大嬸不肯放棄,還想繼續爭取,於是提起上訴,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如出一轍,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曾大嬸心中疑團重重,認為自己有理有據怎麼就贏不了官司呢?市政府欠我一塊宅基地與我新建的房子二者之間為什麼就不能並存,一定要非此即彼嗎?是不是律師技藝不精,業務能力差導致敗訴的?她後悔沒有聘請到專業的拆遷維權律師。

經多方打聽,她找到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聶榮律師,希望聶律師可以接手這個案件,實現“劇情反轉”。

聽完曾大嬸的案情陳述後,聶律師婉拒了曾大嬸的好意,但清晰的向曾大嬸剖析這個案件的法理依據,曾大嬸終恍然大悟,就此作罷。

聶榮律師提醒廣大被徵收人:農村實施“一户一宅”制度。

作為村集體成員,所有農户都有從村集體免費獲得並無償使用宅基地的權利。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民建造住宅和附屬設施並對其進行佔有和使用的權利,該權利作為《民法典》規定的用益物權類型之一,是廣大農民賴以生存的重要權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農村一户家庭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而不能擁有兩處甚至更多的宅基地。

這一立法的目的在於既要保障廣大農民的居住權,防止出現農民居無定所、甚至無處居住的問題,也要防止一户家庭擁有多處宅基地造成土地浪費、降低土地利用效率的問題。

在判斷一户家庭是否應當擁有一處獨立宅基地時,應當考察該户家庭是否擁有居住場所,是否存在居住困難等。

本案中,曾大嬸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修建高速公路被徵收並拆除。

根據上述法律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市政府應為曾大嬸安置宅基地。

現曾大嬸已經新建房屋,市政府亦表示可以為曾大嬸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

由此可見,曾大嬸已經解決了其居住問題,且居住條件較以往有所改善。

曾大嬸認為應當再為其安置一處宅基地的主張也就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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