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政策法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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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安置政策法規有哪些?

拆遷安置政策法規有哪些?

拆遷安置房的購買政策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

1、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內不能上市交易。

2、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性質是什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據此,被拆遷人有權選擇不同的補償方式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採取不同補償方式分別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性質是不同的。

1、採取貨幣補償方式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從該協議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來看,被拆遷人以放棄房屋所有權為代價,取得相應的一定數量的貨幣,而拆遷人則是以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為對價,享有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是一次性了斷的補償方式。這完全符合買賣合同的特徵,屬於買賣合同的一種類型。由此發生糾紛的,可使用買賣合同的法定規則予以處理。

2、採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從該補償方式顯示的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內容來看,拆遷人的義務是以自行建造的房屋或者購買的房屋交付並轉移所有權給被拆遷人,以此為對價而取得被拆遷人所有的房屋;被拆遷人則以喪失其所擁有的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為對價,來換取拆遷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權,同時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差價結算,多退少補。這就是説拆遷人以異地或者原地在建的房屋與被拆除房屋進行所有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但調換之後擁有調換房屋的所有權。

由上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我們可以認為,以產權調換為補償方式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

互易分為一般互易與補足價金的互易。一般互易就是雙方當事人互相交付給對方財產並轉移財產權利。補足價金的互易是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轉移財產權,而對方除轉移財產權外並應支付一定的金錢,以補充互換物之間的差價。從拆遷實踐看,以產權調換為補償方式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補足價金的互易合同。互易合同雖在合同法分則中沒有具體規定,但合同法第175條對互易合同適用法律作出了規定,即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可以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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