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農村拆遷政策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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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農村拆遷政策都有哪些規定?

雖然江陰這座濱江港口花園城市近年來的發展迅猛,但是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依然不高,為了激發江陰農村的發展活力政府部門開始了拆遷重建工作。而農村拆遷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江陰農村拆遷政策的出台,特別是有關於拆遷補償的實施規定。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江陰農村拆遷補償的具體實施辦法。

江陰市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細則

為妥善處理2004年1月1日以來有關征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保障問題,明確被徵地農民界定、產生和參加社會保障的辦法和標準,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和《江陰市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等文件規定,現就我市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訂如下實施細則:

一、被徵地農民安置原則

1.2004年1月1日以來,沒有徵過地的村民小組,在2013年12月1日後徵地的,按《江陰市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澄政規發〔2014〕1號)文件規定執行。

2.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間徵過地的村民小組,江蘇省人民政府第93號令實施後尚未徵地的,經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簽字確認,可以暫時按照澄政發〔2012〕38號文件的規定進行結息分配,結息分配過渡期為二年,到2016年12月31日為止。過渡期內必須產生具體被徵地農民名單,保障基準日統一確定為2013年12月1日,已納入被徵地農民保障專項資金的土地補償費的70%部分和安置補助費,從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之日起停止進行結息分配。

3.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間徵過地且尚未產生具體被徵地農民名單的村民小組,2013年12月1日後再次徵地的,應當連同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間徵地未正式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一起產生具體被徵地農民名單,產生的具體被徵地農民統一按照澄政規發〔2014〕1號文件規定進行社會保障,保障基準日為再次徵地時市人民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日期。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間徵地時已納入被徵地農民保障專項資金的土地補償費的70%部分和安置補助費,從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之日起停止進行結息分配。再次徵地產生的土地補償費的70%部分應在尊重歷史和民主自治的基礎上進行合理分配。

4.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被徵地村民小組撤銷建制時,村民小組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討論決定的日期經市人民政府有權部門批准後也可以作為被徵地農民的保障基準日。

二、被徵地農民安置人數的確定

1.被徵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前人均佔有農用地的數量計算確定。

2.被徵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徵地前被徵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三、被徵地農民產生範圍界定

1.下列人員作為徵地前擁有該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納入人均農用地數據庫管理:

(1)户口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力義務關係的人員;

(2)因合法婚姻户籍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含入贅),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並在原户口所在地未獲得土地安置補償的農業人員;

(3)入伍前符合本條第1、2項條件之一的現役義務兵;

(4)入獄前符合本條第1、2項條件之一的服刑在押人員(刑滿釋放後才享受相關待遇);

(5)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收養法》規定,辦理合法領養手續的在冊領養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養法》頒佈之前未辦理領養手續的在冊領養子女;

(6)其他應當享有補償安置的人員。

2.下列人員不作為徵地前擁有該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不納入人均農用地數據庫管理: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及離退休工作人員;

(2)原城鎮居民户口遷入的人員;

(3)户口掛靠在村組、但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4)應徵入伍提幹或轉為士官的人員;

(5)其他不應當享有補償安置的人員。

3.下列户口在本市人員照顧納入人均農用地數據庫管理:

(1)原徵地中,辦理“農轉非”後未安置及自謀職業人員;

(2)原户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小城鎮户籍制度改革購買小城鎮户口和户籍制度改革後隨住房遷出的人員。

4.下列户口在本市人員達到第三年齡段後,照顧納入人均農用地數據庫管理:

(1)原徵地中,辦理“農轉非”並由勞動部門安置且到齡未按月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保)待遇的人員;

(2)原徵地中,雖未辦理“農轉非”,但由勞動部門安置且到齡未按月享受城保待遇的人員;

(3)原户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被評為各類先進、烈屬、中級職稱以上人員和技師家屬照顧辦理“農轉非”的,到齡未按月享受城保待遇的人員;

(4)煤礦井下職工家屬和六十年代初城鎮下放老居民就地“農轉非”且到齡未按月享受城保待遇的人員。

5.1994年12月31日前由勞動部門批准使用的原大集體性質以上城保參保人員(含享受大集體及以上待遇的城保退休人員),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作為徵地前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納入人均農用地數據庫管理,但當所在村民小組撤銷建制或所在户整户安置時,可以按安置補助費標準一次性發放補償費。

6.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特殊對象,是否納入人均農用地數據庫管理,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户代表會議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並報所在鎮(街道)審核。

四、被徵地農民產生辦法

1.被徵地農民名單產生原則:

(1)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優先。失去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户整户安置;失去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户安置人數以實際徵收該户承包地面積除以該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數得出該農户需安置人員數,實行四捨五入;

(2)承包户中誰先安置由承包户自行決定;

(3)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安置後有剩餘安置名額的,或村民小組內農户承包地塊四至不明確無法確定徵用土地上具體承包户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商定產生安置人員名單的辦法。

2.在實際徵地過程中,對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家庭累計安置人數達到家庭總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可以由該户户主提出申請,經村、鎮(街道)審核後,報市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保障委員會同意後,對該户另外增加安置名額,將該户整户納入被徵地農民保障範圍,增加的有關費用由鎮(街道)協調解決。

3.按照民主自治原則,被徵地農民名單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根據被徵地農民名單產生對象的範圍和原則,指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量討論後提出建議名單。建議名單提出後提交村民會議或其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討論通過的安置名單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公示中本組成員有異議的,由所在鎮(街道)和村按有關政策做好解釋。公示結束後被徵地農民安置名單報市人民政府確定。

4.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被徵地村民小組辦理撤銷建制手續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人均農用地數據庫中的人員全部納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範圍。

5.經依法批准徵地後納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人員,從市人民政府確定被徵地農民名單之日起從人均農用地數據庫中相應核減,並收回該被徵地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整户安置後,該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收回並註銷,今後該户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徵地農民參加保障前各鎮(街道)應到市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或註銷手續。

五、被徵地農民保障辦法

根據澄政規發〔2014〕1號文規定納入社會保障的第二年齡段人員,從批准之日起可向前折算城保繳費年限,按照其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時間(上學、應徵入伍以及判刑等相應時間除外),每1年折算為1年城保繳費年限,折算城保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折算年齡不低於16週歲。折算城保繳費年限15年所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歷年公佈的職工平均工資的60%乘以對應年度的繳費比例確定。個人賬户資金不足以支付其折算城保繳費年限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的,不足部分由個人籌資繳納;個人賬户資金折算城保繳費年限有餘額的,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已按月領取城保養老金的,將其個人賬户資金一次性退還本人。

六、被徵地農民社會統籌金的管理和使用

被徵地農民社會統籌金應當以鎮(街道)為單位單獨建帳,按照“專户存儲、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的原則進行封閉管理,專項用於各鎮(街道)的被徵地農民保障,被徵地農民保障資金不足時先從各鎮(街道)社會統籌金專户中補充,仍然不足的從各鎮(街道)土地出讓金中補充或由各鎮(街道)自行繳納。

七、其他

1.凡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2.本實施細則由市國土資源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而具體的拆遷補償細則如徵地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補償需要各位被徵地的朋友們根據具體的公告來核算,如果對拆遷補償辦法存有疑問的可以到當地的拆遷辦進行詳細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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