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安置房政策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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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安置房政策有哪些規定?

南京經濟發展速度之快推動了當地的很多發展較為落後的地區加快進行改造升級的進程,這就必須得讓開發土地區域上原有的房屋拆遷從而給新的工程項目騰出空間,而拆遷就當然的涉及到當地居民的安置問題。那麼,南京安置房政策有哪些規定?

南京安置房政策有哪些規定?

一、拆遷補償安置方式

1、拆遷方式

依照《辦法》第五條規定,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統拆統建兩種。住宅房屋拆遷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對於徵地中未撤銷村民小組建制的,且被拆遷人仍可從事農業生產,又沒有拆遷安置房供應的個別拆遷項目,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前提下,可以實行統拆統建。非住宅房屋拆遷全部實行貨幣補償。

2、補償款項

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或統拆統建的,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款包括6項:①拆遷補償款;②裝修補償費;③搬家費、過渡費;④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管道煤氣等拆移補償費;⑤圍牆、地坪、道路補償費;⑥提前搬家獎勵費。其中,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款包括:①原房補償款;②購房補償款;③區位補償款;

實行統拆統建的,拆遷補償款包括:①原房補償款;②建房補助款。

非住宅房屋拆遷,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款包括7項:①拆遷補償款;②裝修補償費;③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管道煤氣等拆移補償費;④圍牆、地坪、道路補償費;⑤設備拆除、安裝、搬遷費用;⑥停業補償費;⑦特殊行業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設備的補償。其中,設備拆除、安裝、搬遷費用和停業補償費均以拆遷補償款為基數進行測算。拆遷補償款包括原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

3、費用支付

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被拆遷人放棄申購拆遷安置房並經公證的,可以領取貨幣補償款。被拆遷人申購拆遷安置房的,其貨幣補償款中的拆遷補償款由拆遷實施單位直接支付到所在區拆遷安置房財政專户,作為被拆遷人的購房款,實行封閉運作;其貨幣補償款中的其他補償費用由拆遷實施單位支付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只能使用拆遷補償款申購拆遷安置房,其他補償費用均不得計入購房款。

住宅房屋拆遷實行統拆統建的,其貨幣補償款中的拆遷補償款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直接支付到統拆統建專門帳户,作為建房費用,不支付給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款中的其他補償費用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支付給被拆遷人。《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用設施配套費和可能發生的辦理農轉用手續等費用,由拆遷人支付到統拆統建專門帳户,實行專款專用。

按前述規定將被拆遷人拆遷補償款直接支付到區拆遷安置房財政專户或統拆統建專門帳户的,其利息歸被拆遷人,在選房時由拆遷安置房建設方與其結算。計息期限自資金撥入之日起,至選房之日止。計息標準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執行。

非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由拆遷實施單位支付給被拆遷人。

二、拆遷安置房有關事項

4、拆遷安置房計劃

按照《辦法》第六條規定,江南八區政府應當於年初統籌考慮當年度本區需要實施徵地房屋拆遷的總體規模、具體項目、進度安排以及拆遷安置房的建設地點、建設進度和房源供應等計劃,報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管理局備案後,組織實施。

5、拆遷安置房規劃

規劃部門應當依據各區拆遷安置房年度建設計劃和投資主管部門項目批准文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做好各區拆遷安置房的規劃,保障拆遷安置房選址落實。

6、拆遷安置房價格

根據《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適時制定和公佈繞城公路以外的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區間。各區具體拆遷安置房項目基準價格,由所在區政府在基準價格區間範圍內,按照市物價局規定的拆遷安置房作價辦法確定,並報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局和市房產管理局備案;確需超出基準價格區間上限的,及位於繞城公路以內的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確定,需經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初審後報市政府審定。

各區建成後的具體拆遷安置房項目,應報市物價局據實核定價格。如區政府在建設前公告的基準價格與建成後據實核定的價格有差額,仍按已公告的基準價格供應。

拆遷安置房樓層、朝向等價格差異,由各區政府在確定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的同時,根據市物價局有關規定,一併制定和公佈。

7、拆遷安置房資金管理和平衡

各區應當設立拆遷安置房財政專户,原則上按項目進行資金的封閉管理,實現建設和銷售資金的基本平衡。對於由各區實行拆遷費用總額包乾的拆遷項目,如供應該項目的拆遷安置房公告的基準價格與建成後據實核定的價格有差額,由各區政府自行平衡;實行拆遷費用據實結算的拆遷項目,該差額由各區政府與拆遷人進行結算。

按《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超面積申購拆遷安置房的購房款,應當納入所在區的拆遷安置房財政專户,專項用於拆遷安置房建設資金平衡。

拆遷實施單位在獲得拆遷批准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將不低於拆遷費用總額的30%資金,先行支付到所在區的拆遷安置房財政專户,由區政府在落實拆遷安置房建設單位後專款專用。

8、拆遷安置房建設、供應和管理

拆遷安置房仍屬經濟適用住房範疇,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拆遷安置房建設、供應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市房改辦)具體承辦拆遷安置房建設、供應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分工參照經濟適用住房原有規定執行。

拆遷安置房的建設、供應和管理及相關優惠政策參照《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實行。

拆遷安置房的供應對象為本市徵地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拆遷安置房由所在區政府負責建設。拆遷安置房建設、供應和管理,按市房產管理局制定的具體辦法實施。

9、拆遷安置房的跨區安置

根據《辦法》第六條規定,因規劃、土地等原因涉及拆遷項目確需跨區建設和供應拆遷安置房的,由拆遷項目所在區向市房產管理局提出申請,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房產管理局牽頭,會同市建委、規劃、物價、國土等部門及有關區進行協調,落實跨區建設和供應拆遷安置房方案,該方案應包括建設主體、資金安排、費用支付、房源位置、基準價格、房屋套數、基本套型、交付時間、後期管理等內容。

希望對南京面臨拆遷安置的市民有所幫助。當然,每個地區因為當地的經濟發展實際不同也會使得該地區對安置房的補償計算產生差異,如果大家對其他地區的安置房政策有問題的,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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